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4/162.公司名稱: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壹電視等相關媒體6.報導內容:有關台泥和平廠生煤燃燒野i證到期報導7.發生緣由:本公司和平分公司自建廠以來皆依法申辦取得生煤使用野i證等相關證照,惟生煤使用野i證於本(104)年1月15日到期,因相關人員之行政疏失未於有效期限前三個月完成向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申請展延生煤使用野i證有效期限,已於104年4月13日依法向花蓮縣政府重新申請生煤使用野i證。8.因應措施:(1)本公司對此事件深切檢討發生之原因,並於發現後即命和平廠人員依法補為重新申請野i證之程序。(2)本公司一再要求公司之營業活動需恪遵國家法令,並已要求內部加強各營業單位對於各項營業野i證照之控管,避免此類事件之再次發生。(3)針對未來依法律規定當受裁罰措施,本公司將依法辦理,務期將可能發生的影響降到最低。(4)本公司備有足夠庫存,短期內對於公司業務應不致有重大影響。(5)有關媒體報導,敬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