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4/172.公司名稱: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中時電子報6.報導內容:掏空川飛案前董座人等判賠5.4億元7.發生緣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本公司進行代位訴訟,於日前4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84號一審宣判被告陳橡威及張慶昌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伍億肆仟陸佰伍拾捌萬捌仟元,並分別自民國101年3月8日及10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全案仍可上訴。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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