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05/072.野i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全面改選之新任董事3.野i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野i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董事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提請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本公司104年股東會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6.所野i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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